一、蓄電池安裝總結
1.蓄電池應安裝在專用艙室或箱、柜內。蓄電池不得安裝在居住室內。
2.原動機起動蓄電池應盡可能接近該原動機安裝。若此項蓄電池不能設置在蓄電池室內,則其安裝處應保證有適當通風。
3.蓄電池的安裝應便于檢測、清潔、更換。上、下層蓄電池之間應留有足夠的空間,便于蓄電池安放。每只蓄電池四周應留有不小于20㎜的空隙。蓄電池的一般安裝高度,即電池液孔塞至甲板的距離不大于1.4m(免維護蓄電池除外)。否則應設有踏板,以便操作。
4.蓄電池之間的空隙應用不吸潮、耐電解液腐蝕的絕緣材料楔隔、襯墊固定,蓄電池箱或柜底部應以厚度不小于2mm的青鉛或其它耐腐蝕材料制成的托盤加以襯墊,托盤的四周高度應不小于45mm。對敞開安裝的蓄電池,其上部應設有擋板。
5.蓄電池室、箱、柜應設置有獨立的通風裝置,其出風口設在上方,進風口設在下方。進出通風口在布置上一般設在箱、柜對角線的兩端,在結構上應設有擋板或蓋頭,以防止水和火星進入。充電功率大于2kw的蓄電池組,應設有機械通風,其箱、柜出風口的管子應直通敞開甲板外。
6.蓄電池室的門或專用箱、柜的外面應有“禁止煙火”的標志。
7.酸性和堿性蓄電池不準安放在同一蓄電池艙室、箱或柜內。
8.蓄電池接線應采用專用電纜和專用螺栓,緊固后,所有的接線柱處應用凡士林或其它油脂涂封,以防止腐蝕。
9.蓄電池的充電設備應能將蓄電池組從完全放電狀態開始在不超過10h 的時間內充至額定容量,且應設有短路保護等
10.安裝在蓄電池間的電氣設備應為防爆型的
二、蓄電池和充放電板功能檢驗
充放電板和蓄電池在船上是作為一個系統一起進行檢驗的。當船上裝有應急發電機時,這個系統是作為應急電源備用的。蓄電池的作用,是為船上需要用DC24V的設備提供電源。充放電板的作用是平時給蓄電池充電,使蓄電池一直處于備用狀態。在應急情況下,將蓄電池提供的電源輸送給各個設備。在充放電板上,可以觀察到充電的情況,并隨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充電的電壓和電流。須注意,GMDSS區域的應急設備應單獨配備蓄電池組且無線電分配電板的供電發生任何故障,則應在駕駛室發出視覺和聽覺報警信號。
(一)檢驗前應具備的條件
在對充放電和蓄電池檢驗以前應完成下列工作:
1.充放電板和蓄電池組安裝檢查完畢,安裝牢固,接線正確,接地良好。充放電板上的各類指示儀表均經校準有效。
2.同充放電板有聯鎖的設備均能正常工作,以保證試驗和檢驗的正常進行。
3.準備好檢驗所需的檢測工具:兆歐表、萬用表。
(二)檢驗方法和要求
1.測量充放電板的絕緣電阻值。用500V兆歐表測量,其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1MΩ。
2.檢查充放電板的安全保護裝置。檢查保護裝置動作的正確性和聲光報警、延伸報警的可靠性。檢查的內容包括:過載保護及報警;短路保護及報警;逆流報警、斷相報警、失電報警和充放電盤絕緣低報警。報警一般要求延伸到集控室。上述報警也可以用綜合報警點的形式反映出來。
3.檢查充電情況。充電是使蓄電池保持可用狀態的唯一措施。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的大小同蓄電池的工作情況有直接關系,所以要求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均應能手動調節,方便靈活。充電電壓調節的范圍為1~1.2V。
對蓄電池浮充電與補償充電的效用檢查要求:浮充電時,充電電壓為26.2V±1.5%;補償充電時,充電電壓為28.8V±1.5%。
4.檢查放電情況。在開始放電的時候,檢查和記錄放電電壓和放電電流。放電半小時后,重新測量蓄電池電壓和放電電流。試驗結束后,將記錄填入記錄表內。